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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劳动仲裁


  【知识点】:劳动仲裁

  【解释】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经济纠纷的仲裁,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经济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2)申请程序不同。申请经济仲裁,当事人必须在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即可受理;(3)裁决的效力不同。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劳动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释】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2012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例题1·多选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关于该仲裁时效期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

  A.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1年

  B.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之日起2年

  C.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D.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录用张某8个月后开始无故拖欠其工资,张某向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直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公司仍未结算所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就甲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 )。(2015年)

  A.自甲公司开始无故拖欠工资之日起1年

  B.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C.自张某到甲公司工作之日起2年

  D.自张某向甲公司最后一次催要工资未果之日起2年

  【答案】B

  4.申请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事由消除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解释】权利人申请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2016年新增)

  5.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制度(2013年多选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2013年)

  A.私自会见争议案件代理人

  B.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请客送礼

  C.是争议案件代理人的近亲属

  D.是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答案】ABCD

  6.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劳动仲裁的裁决

  (1)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释】“劳动者”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新增)

  (2)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1)对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不能提起劳动诉讼,但“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9.终局裁决的撤销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新增)

  10.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释】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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