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销毁会计凭证
开化两名房产公司高管受惩
昨天,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浙江省经贸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高小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合并判处财务部原经理杨晓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查明,2001年3月至2002年2月期间,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为了提高干部职工的收入,违反国家规定,由高小杭提议或同意,杨晓敏具体经办,采取虚增工程成本和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套取国有资金1000余万元后,将其中974万余元以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64.5万余元以给职工购买消费卡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高小杭从中分得69万余元,杨晓敏分得51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1997年5月至2002年6月间,高小杭、杨晓敏动用公司资金与公司职工集资款投入股市炒股,炒股及发放炒股收益形成的部分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由杨晓敏保管。2002年6月,杨晓敏擅自将这些会计资料作为废品处理。
案发后,高小杭、杨晓敏退出私分赃款。
法院认为,浙江经贸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高小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晓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杨晓敏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鉴于被告人高小杭、杨晓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退清分得的违法所得款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杨晓敏适用缓刑。(人民法院报社 200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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