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简化事务所获取行政处罚证明的流程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下称“《通知》”),不再由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而由具体审批部门借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主查询获取信息。此举将缩短事务所开设分所以及提拔个人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流程和时间。
受访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这是符合信息化社会的取证方式,也是逐步迈向诚信社会的一种标志。财政部门优化管理后将提高行政效率,事务所无疑是受益者。
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改进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前3年内该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不能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在此前3年内不能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此前凡是涉及到事务所设立分所或者提拔个人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情况,都需要财政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
一位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他供职的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需要向牵头专员办提出书面申请。牵头专员办收到申请后,将通知事务所总所及已设立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分别对该所近3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汇总各有关专员办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后,才能为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向受理分所设立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
“事务所要提出书面申请,而且,相关部门都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不难想见,整个流程走下来时间并不短,难以跟上信息化社会的步伐。”上述合伙人说。
如今,这些流程将被大大缩减。
《通知》的发布,意在简化在事务所审批事项中各级财政部门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程序,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的精神,简化事务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门将利用财政部开发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内设功能,简化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取 消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环节,将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双方办事效率均获提高
简化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流程,不仅事务所可以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及早获得证明材料,而且也大大减少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量。
据上述监督检查局负责人介绍,随着事务所开设分所和新增合伙人数量的不断增长,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这项工作的业务量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就为7家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及80余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开具了未接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如今,《通知》明确,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由具体审批的财政部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查询;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时,由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回复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此前,根据对事务所监管的分工,财政部负责为4家国际品牌事务所及未明确牵头专员办的事务所出具证明,其他证券资格事务所由牵头专员办负责出具证明,无证券资格的事务所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如今的规定意味着,财政部门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将进行合并管理,而且借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用再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牵头专员办和专员办之间辗转印证,极大地节省了人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记者了解到,《通知》实施后,《关于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和《关于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将停止执行。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另外,财政部要求各财政厅(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近3年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今后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应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受访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这是符合信息化社会的取证方式,也是逐步迈向诚信社会的一种标志。财政部门优化管理后将提高行政效率,事务所无疑是受益者。
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改进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前3年内该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不能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在此前3年内不能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此前凡是涉及到事务所设立分所或者提拔个人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情况,都需要财政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
一位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他供职的事务所在设立分所时,需要向牵头专员办提出书面申请。牵头专员办收到申请后,将通知事务所总所及已设立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分别对该所近3年接受行政部门检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汇总各有关专员办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后,才能为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向受理分所设立申请的省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
“事务所要提出书面申请,而且,相关部门都必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不难想见,整个流程走下来时间并不短,难以跟上信息化社会的步伐。”上述合伙人说。
如今,这些流程将被大大缩减。
《通知》的发布,意在简化在事务所审批事项中各级财政部门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程序,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的精神,简化事务所申报材料,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门将利用财政部开发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内设功能,简化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取 消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环节,将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行政处罚。
双方办事效率均获提高
简化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流程,不仅事务所可以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及早获得证明材料,而且也大大减少了财政部门的工作量。
据上述监督检查局负责人介绍,随着事务所开设分所和新增合伙人数量的不断增长,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未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这项工作的业务量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就为7家会计师事务所开设分所及80余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合伙人开具了未接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如今,《通知》明确,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由具体审批的财政部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查询;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时,由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回复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此前,根据对事务所监管的分工,财政部负责为4家国际品牌事务所及未明确牵头专员办的事务所出具证明,其他证券资格事务所由牵头专员办负责出具证明,无证券资格的事务所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
如今的规定意味着,财政部门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将进行合并管理,而且借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用再在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牵头专员办和专员办之间辗转印证,极大地节省了人力,提高了行政效率。
记者了解到,《通知》实施后,《关于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和《关于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的通知》将停止执行。对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事项,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另外,财政部要求各财政厅(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近3年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整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今后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应将处罚信息及时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