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二十二
【解释 1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 2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 所有 ” : “ 所有的合伙人 ” (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 “ 所有的企业债务 ” (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 先看债务再找人 ” :( 1 )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 )一般的企业债务, “ 所有的合伙人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4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 先找人再确定责任 ” :( 1 )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 )( P99-114 )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012 年多选题)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④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 4 )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相关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 合伙企业财产
( 1 )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 2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 3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财产份额时,不会破坏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没增加外人),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释】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约定后法定: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才规定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先看合伙协议是否另有约定。
( 4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3. 合伙事务执行( 2007 年多选题、 2008 年多选题)
( 1 )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解释】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 2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解释】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 3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4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5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6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例题·单选题】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 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 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 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 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 A
【解析】( 1 )选项 A :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 )选项 B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 )选项 C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4 )选项 D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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