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有关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的通知》(财会[2007]3号)文件精神,搞好我省会计知识大赛工作,激励更多的财会人员参与到大赛中来,在全省掀起学习会计法规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热潮。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学习新准则、新法规制度,参加第一赛程的比赛。对在本次大赛第一赛程的答题中获满分的会计人员,可免其当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二、对在本次大赛第二赛程中,进入全省决赛的选手,由省财政厅授予“江苏省会计能手”称号,并将作为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进行培养。
三、被选拔参加全国比赛的选手,在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时,作为业绩参考。
四、对参加本次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会计人员,各地各部门在评选会计先进时,应给予其优先资格。
五、省会计大赛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大赛组织情况和会计人员参赛率,将及时进行通报,并作为颁发组织奖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物质和精神奖励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一、各地各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学习新准则、新法规制度,参加第一赛程的比赛。对在本次大赛第一赛程的答题中获满分的会计人员,可免其当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二、对在本次大赛第二赛程中,进入全省决赛的选手,由省财政厅授予“江苏省会计能手”称号,并将作为江苏省会计领军人才进行培养。
三、被选拔参加全国比赛的选手,在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时,作为业绩参考。
四、对参加本次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会计人员,各地各部门在评选会计先进时,应给予其优先资格。
五、省会计大赛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大赛组织情况和会计人员参赛率,将及时进行通报,并作为颁发组织奖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物质和精神奖励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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