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以及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中国税务报 2008-6-4)
(ck)
閵嗘劕鍘ょ拹锝咃紣閺勫骸鎷伴悧鍫熸綀鐠囧瓨妲戦妴锟�
閺堫剛鐝柈銊ュ瀻娣団剝浼呴弶銉︾爱娴滃簼绨伴懕鏃傜秹閿涳拷鐎电娴嗘潪鐣屾畱娣団剝浼呴幋鎴滄粦閸旀稒鐪伴弽鍥ㄦ娣団剝浼呴惃鍕毉婢跺嫸绱�閹存垳婊戠亸濠囧櫢娴f粏鈧懐娈戦悧鍫熸綀閽佹ぞ缍旈弶鍐跨礉鐎佃鍨滄禒顒冩祮鏉炵晫娈戞穱鈩冧紖婵″倹婀佸鍌濐唴閹存牗婀佹笟鍨綀閹存牞绻氬▔鏇氫繆閹垵顕崣濠冩閼辨梻閮撮幋鎴滄粦閿涘本婀扮粩娆庣窗缁斿宓嗛崚鐘绘珟閿涳拷鐎电懓甯崚娑樺敶鐎硅鍨滄禒顒佸姽閹板繑鏁禒姗€鈧倸缍嬮惃鍕归柊顒婄礉閼辨梻閮撮弬鐟扮础閿涙岸鍋栨禒锟�:
webmaster@jscj.com閵嗏偓閻絻鐦介敍锟�4008816886
时间:2009-04-08 责任编辑:huayaming